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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两份文件“神仙打架”
2021-06-17 16:17  来源:自贸港在线

月初参加首届自贸港会计高峰论坛,交流之际,笔者发现海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有一个“事与愿违”的条款,值得商榷。 

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同时还明确: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海南省人民政府随后发布琼府〔2020〕41号通知,进一步明确:“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并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且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32号文确定了15%的个税优惠税率及其“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才能享受优惠政策的限制条款;41号文界定了享受优惠税率的人才需要“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还“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政策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防止滥竽充数,浪费国家税款。

美中不足的是,这两份文件存在一个 “神仙打架”的问题:即使被海南确认为引进的高端人才,但若不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其在自贸港任职的收入就不能享受15%的优惠税率。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确有被海南省认定为高端引进人才但回原籍或原单位办理汇算清缴的建设者,都如数补交了税款

对此,笔者认为,一是税收优惠的对象是引进人才的报酬而非汇算清缴地点。自贸港建设需要大力吸收智力和技术的介入,税收优惠要以智力和技术的到港为准,以人才的实际工作和贡献为准,而报酬就是衡量贡献的尺度。所以,这个报酬不论在哪儿汇算清缴,都应享受自贸港的税收优惠政策,才合情合理。法理是建立在情理之上的,失去了情理,法理就会站不住脚。

二是要依据中国的实践情况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正确的做法应是:从中国实践出发,参考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出切合自己的财税政策。参与自贸港建设并被海南省认定为引进的高端人才中,尤其是顶级人才,很多人还有老单位或兼职单位,而且还拿着报酬。但限于各种原因,一些人还要回原单位汇算清缴,这就不能享受15%的优惠税率,原先按15%预扣的个税,在汇算清缴时都要如数补齐。

三是税收政策要有大局意识。自贸港建设是国家的战略举措,要举全国之力支持。从深圳特区建设到自贸港建设,是中国社会制度优越性试验田的升级,那就是从“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升级到全民共同富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 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于2021年6月10日发布,再次表明我们要不断地耕种“共同富裕”的试验田。要“用大禹治水的方式治税”,“引流”人才参与自贸港建设。

自2019年个税改革以来,焕然一新的个税制度不仅切实减轻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还优化了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体系,更为关键的是体现了新时代社会主义税收“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特征。自贸港试验田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制度,也显然具备这个特征,但尚需在实践过程中加以完善。

为此笔者建议:比照“年终奖”不并入个人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的优惠政策,将海南省认定的高端引进人才在自贸港建设中取得的报酬,也不并入异地汇算清缴的范围,以减轻这些参与自贸港建设人才的税负。

说到年终奖,笔者有必要提醒一下:依据财税〔2018〕164号规定,2021年是执行年终奖优惠政策的最后一年,所以2021年的年终奖要在12月31日之前发放,才能享受这条优惠政策。现在是6月份,正是调整年中预算的时期,相关部门在调整预算时要考虑这个现实问题。

笔者同时建议,若无新的个税征管思路,年终奖的优惠政策就再顺延3年。在全民共同富裕的指引下,不论是藏富于民,还是吸引国际人才,将体现中国制度优越性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到底都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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